115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暐倫
張辰瑜
吳珮慈
一、㈠
債務人林暐倫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㈡債務人林暐倫、張辰瑜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林暐倫、吳珮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