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柏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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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暨自114年9月16日起,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720日為限。 |
| | | | 暨自114年9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540日為限。 |
| | | | 暨自114年9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240日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