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晏如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百六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