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0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尚叡
曾富祥
一、
債務人林尚叡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果時,由債務人曾富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