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余杰叡
債 務 人 蕭程晏
蕭智淇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顧嘉玲
人
一、
債務人蕭程晏、蕭智淇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蕭詠太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顧嘉玲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貳拾捌萬參仟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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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0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4年9月2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