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妘瑄(原名:王雲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5,65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