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
債 權 人 竹茂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銘醉餐飲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以催討製作專案
報酬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
請求新台幣8,000元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2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