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5號
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新富錄大樓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富錄大樓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新富錄大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釋明正確
相對人及其最新
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