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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5號
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富錄大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富錄大樓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新富錄大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並釋明正確相對人及其最新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