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
債 權 人 旭宸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翔展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藯慈
人
債 務 人 伍世偉
一、(一)
債務人翔展水產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洪藯慈、伍世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為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