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梓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以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