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謝明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為誤載。
二、債務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