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張耀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壹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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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115年4月11日止, 按年息0.28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4月12日起至115年6月12日止, 按年息0.301%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02%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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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