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
債 權 人 宏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翔展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藯慈
債 務 人 伍世偉
○、(一)
債務人翔展水產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參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洪藯慈、伍世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參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一)(二)項之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為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