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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3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 債 權 人 杉民系統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蕭文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停車 期間所產生之損失之依據,並提出 佐證。 二、釋明停車費之依據,並提出佐證。 三、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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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