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
債 權 人 杉民系統有限公司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蕭文忠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
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支付命令程序本質屬
非訟程序,法院就
債權人關於金錢、
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僅依債權人所述原
因事實及其所提證物,作形式上審查,以定其准、否之裁
定,至於涉及
兩造間實體
法律關係認定,非支付命令所得審
認。
本件債權人原提告債務人涉嫌竊佔、詐欺極強制等犯,其係以
民法上
侵權行為為依據而請求債務人賠償,
惟債權人究得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之數額為何?就該筆賠償金額,兩造過失比例為何?債務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行為與損害間有否相當
因果關係?本院於支付命令程序亦無法逕予判斷,否則將涉及實體事項認定,有違形式審查及支付命令認定之本旨,故其請求非本院於本支付命令程序所得審認,依
首揭條文規定及
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