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智捷
一、
債務人張智捷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張智捷邀同案外人張瑞麟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1,60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二、案外人張瑞麟已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清算(案號: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並經
裁定自111年4月7日下午4時起正式開始清算程序。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張智捷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於貴院轄區內之
上開地址,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435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