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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陳麗芬  


一、債務人陳麗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麗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係聲請人所發行信用卡之持有人歐立偉(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保證人,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持有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9494元消費款、新臺幣3520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177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84191元整未為清償〈證二〉,且依約定條款第二條之二規定,保證人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之應付帳款負保證責任。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保證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0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494元
陳麗芬
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