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嘉隆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