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珮宇
債 務 人 林雅惠
周文香
林佑倫
一、
債務人周文香、林佑倫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林智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雅惠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