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怡萱
債 務 人 韓智安(原名:韓胤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 | | | |
| | | | |
| | | |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115年1月11日, 按年息0.2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115年2月4日, 按年息0.45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115年1月11日,按年息0.2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按年息0.45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9%計之違約金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