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李世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理想家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
系爭支票2張正確利息起算日。(請註明年月日,不得早於
退票日)
二、釋明債權人究為李世「強」抑或李世「强」。
三、表明債務人理想家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