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
債 權 人 屏榮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3張支票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為提示證卷,無退票理由單時無從准予請求票款)。
二、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