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71號
債 權 人 屏榮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一)
3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二)債務人助成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