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梅家康、鳳上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債務人梅家康受雇於債務人鳳上通運有限公司之依據。
三、債務人梅家康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鳳上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