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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程允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03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係案外人(即原債務人)孫靜蓉,案外人孫靜蓉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死亡,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查案外人孫靜蓉與原配偶已離婚,則該債務本應由其子女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孫靜蓉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查債務人A03已拋棄繼承,此有115年1月12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14年度司繼字第7720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查閱家事事件公告查核無誤。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A03就繼承被繼承人孫靜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為無理由,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