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程允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03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係案外人(即原債務人)孫靜蓉,案外人孫靜蓉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死亡,有債權人提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查案外人孫靜蓉與原配偶已
離婚,則該債務本應由其子女繼承,而承受被
繼承人孫靜蓉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惟查債務人A03已
拋棄繼承,此有115年1月12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家事法庭114年度
司繼字第7720號
准予備查在案,
業據本院
依職權查閱
家事事件公告查核無誤。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A03就繼承被繼承人孫靜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為無理由,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