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唐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臻呈有限公司、曾少澤、吳忞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吳忞輯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台端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吳忞輯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其與所附之約定書記載不符)。
二、提出債務人臻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