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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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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  


債  務  人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經查,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市○鎮區○○路000000號5樓設立分公司製造營業,按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及同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