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
債 務 人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
經查,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高雄市○鎮區○○路000000號5樓設立
分公司製造營業,按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及同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