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東隆
債 務 人 宋婕羚
楊綵竽
一、㈠
債務人宋婕羚、楊兆綦、楊綵竽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㈡債務人宋婕羚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宋婕羚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兆綦給付之,㈢債務人宋婕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伍佰肆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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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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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