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
債 權 人 巽豐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裔桀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指定 送達)
債 務 人 范文詩
○、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