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558號
異 議 人 莫秝溱
異議人因
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15年3月18日寄存於
異議人之
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規定,經10日生送達之效力,異議人遲至民國115年4月23日始提出異議,
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5年4月21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 ,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