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光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