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慶堂
陳慧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