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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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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歆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596元
114年9月16日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240日為限。
002
8,000元
114年9月12日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90日為限。
003
7,000元
114年9月16日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9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