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世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柒元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捌萬零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