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譚鴻飛
譚啓耀
一、
債務人譚鴻飛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伍仟陸佰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譚鴻飛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譚鴻飛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譚啓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譚鴻飛、譚啓耀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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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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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