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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琮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琮錥前於民國113年08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23,199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