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政憲
林國郎
一、
債務人林政憲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壹佰肆拾參萬零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政憲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國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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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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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