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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盈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盈盈於民國110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3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50,725元正未給付,其中50,320元為本金;4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盈盈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58,781元正未給付,其中58,144元為本金;6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盈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5日止累計16,603元正未給付,其中16,502元為消費款;10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4333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320元
張盈盈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72%計算
002
新臺幣
58144元
張盈盈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003
新臺幣
16502元
張盈盈
自民國115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