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蔡明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