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2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翁淑蕊
債 務 人 陳彥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二)參拾伍萬參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一)肆元(二)陸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