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499號
債 權 人 薩克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振昌洋酒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購買酒類之證明文件&酒類出貨單影本。
二、清晰可辦識之訂單
記錄影本(原提供之字型太小、模糊)。
三、債務人振昌洋酒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