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A02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A03、A04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0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成年人)之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委任狀未有代理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