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順利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廖偲佑即羅倫悠悠工作室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獨資企業,
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二、
本件經核,羅倫悠悠工作室係債務人廖偲佑經營之
獨資商號,而廖偲佑
住所地在台南市安南區,有商業登記抄本、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