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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債  務  人  盧世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先前已屆期產生之遲延利息新台幣壹佰陸拾伍元,暨延滯催收費新台幣貳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另聲請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息,及延滯催收費,因未表明特定金額,與督促程序以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規定有違,予以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0日內查報:如債務人係公司,應提出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如債務人係企業商行,應提出最新商業抄本及其負責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三、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