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42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盧世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先前已屆期產生之遲延利息新台幣壹佰陸拾伍元,暨延滯催收費新台幣貳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另聲請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息,及延滯催收費,因未表明特定金額,與
督促程序以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規定有違,
予以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0日內查報:如債務人係公司,應提出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如債務人係企業商行,應提出最新商業抄本及其負責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