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銘鴻即河北水餃美食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參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