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羅世承(原名:羅天恩)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