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勇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玖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黃勇傑於民國96年01月10日向
聲請人申辦無
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75049元。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