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陳俊德即詠鑫工程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