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
債 權 人 仟融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展宏新創有限公司、侯秉宏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釋明得對債務人侯秉宏請求之依據(依所提之發票,買受人為展宏新創有限公司)。
三、債務人侯秉宏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展宏新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