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99號
債 權 人 仟融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展宏新創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所開立之發票上載明之買受人僅有展宏新創有限公司,並無侯秉宏,故侯秉宏為債務人部分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0日內查報:如債務人係公司,應提出最近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如債務人係企業商行,應提出最新商業抄本及其負責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其他證明文件,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